在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于已注销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或处罚的主体,甚至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该问题的解答,不仅仅只是税法的问题,更涉及税法与公司法、刑法的交叉。本期就为您解读公司被注销后主体资格、税收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一、企业法人注销程序
企业法人注销程序中,存在几个容易混淆的环节,即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税务登记及注销工商登记都属于企业注销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二、企业法人注销后不再成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主体
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为征管对象。在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税务机关不能以注销后的企业法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对于注销后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诉讼地位问题作出答复。其主要内容为: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法经[2000]24号函文明确了企业法人在被注销前仍视为继续存续,而企业法人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就不复存在。因此,企业法人注销后,不再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或处罚的主体。
三、企业法人注销后,相关责任主体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税法并没有对涉税刑事案件的主体资格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其责任主体的认定遵循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法人注销后应由何者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5条作出裁判。其主要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并不仅仅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被注销,相关责任人也无法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小结:
企业法人在进行税务注销前应当经过税务清算程序,税务机关有可能在清算程序中发现企业法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虽然企业法人成功注销后不再成为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处罚的对象,但相关责任主体仍然不能以此逃避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做一个合法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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