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自2020年5月6日零时起恢复全国收费公路收费。
交通运输部表示,经国务院同意,从5月6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将恢复收费,现将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1、收费公路从什么时候开始恢复收费?
经国务院同意,从2020年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中,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封闭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
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军队车辆(含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继续依法享受免交车辆通行费政策。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是否继续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将依法实行分类服务和保障:一是对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车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号令),办理《紧急运输通行证》,继续执行“三不一优先”政策。
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二是对运输疫情防控紧急物资以外的生活、生产等物资的车辆,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设置专用快捷通道,加强现场通行秩序引导维护,保障其优先便捷通行。
3、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提出。
其中,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不涉及客车计费方式、计费标准的调整工作,客车应交的通行费金额总体看也不会发生变化。但目前出现的部分客车实交的通行费金额发生一些小额变化,主要是由于计费精度提高造成的。
取消省界收费站前,通行费收费大多按照5元的倍数取整。取消省界收费站后,人工收费精确到“元”,etc收费精确到“分”。例如某段路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行驶19公里和21公里的应交通行费金额分别9.5元和10.5元。取消省界站前,取整后的实交金额均为10元,使用etc打95折后为9.5元;取消省界站收费站后,实交金额分别为9.5元和10.5元,使用etc打95折后分别为9.03元和9.98元;比取消省界收费站前有升也有降,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公平原则。
此外,取消省界收费站后,车长6米以下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统一由二类下调为一类,应交通行费有较大幅度下降。
货车由于从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涉及到收费标准的调整,但总的费额是不增加的。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督促指导各地,以2018年和2019年高速公路实际交通量和车货平均总质量为重要依据,进行测算和调整,要求各地在测算和实施过程中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各省(区、市)货车通行费总收入不能因此而增加。
二是确保每一类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不大于计重收费时的应交通行费额,也就是单个车辆在标准装载情况下的通行费支出也不能因此而增加。
三是新标准反算吨位应小于2018年和2019年加权平均总质量,且至少60%以上频次车辆受益,也就是实际交通量中,至少60%以上车次的通行费小于计重收费时的应交费额。
特别说明的是,在今年1月1日货车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后,部分公众反映一些地区的货车通行费增长了。为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认真分析测算,提出了处理意见。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上述三点要求,通过调整货车收费标准和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方式,降低了货车实际通行费支出。
据统计,通过新一轮收费标准调整,各地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进一步下调,在高速公路通行的辆次中,平均75.3%辆次的通行费额下降,其中二类至六类货车平均受益频次将分别达到65.6%、64.6%、66.7%、71.4%和82.4%,包括了大部分快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欢迎广大司机朋友监督。